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第1條)

  1. 1. 本飯店與住宿賓客間簽訂的住宿條款及相關合約,乃依據本條款規定之內容,關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照日本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
  2.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日本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即使有前項規定,仍以該特約為優先。1. 本飯店與住宿賓客間簽訂的住宿條款及相關合約,乃依據本條款規定之內容,關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照日本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
  3. 3. 本飯店在不違反日本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即使有前項規定,仍以該特約為優先。

申請住宿合約(第2條)

  1. 1. 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應告知本飯店以下事項:
    1. (1)住宿者姓名
    2.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
    3.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下述規定的基本住宿費所示。)
    4. (4)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2. 住宿者在住宿期間,若申請超過前項第2號住宿日期之續住時,本飯店將於該申請提出時,將之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來處理。

住宿合約成立等(第3條)

  1. 1.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允諾前條申請時,得以成立。但若已證明本飯店未允諾,則不在此限。
  2. 2.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應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則為3天份)基本住宿費為限,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訂之申請費。
  3. 3. 申請費首先應充當住宿賓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況時,則依序充作違約金、賠償金,若有餘額則依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歸還。
  4. 4. 第2項之申請費若無法依照該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時,住宿合約將失去效力。但僅限本飯店於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之際,有將該旨意告知住宿賓客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費之特約(第4條)

  1. 1. 即便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仍有可能在合約成立後,接受不需支付該項申請費之特約。
  2. 2. 在允諾住宿合約之申請時,本飯店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費,也未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則視同接受前項特約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第5條)

  1. 1. 若為以下揭示之情況,本飯店可能會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
    1. (1)住宿申請未依循本條款。
    2. (2)因客滿而未有多餘客房時。
    3. (3)認定欲住宿者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4)欲住宿者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 (5)住宿之際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6. (6)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它無可避免之原因,導致無法讓賓客住宿時。
    7. (7)符合秋田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之規定之情況時。
  2. 2. 若為以下揭示之情況,或本飯店認為有符合以下情況時,恕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
    1. (1)欲住宿者為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時。
    2. (2)欲住宿者隸屬於由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操控事業活動之法人等團體時。
    3. (3)本飯店認為欲住宿者為反社會團體、反社會團體成員,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
    4. (4)認定以暴力、傷害、恐嚇、高壓方式提出不當要求,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

住宿賓客的合約解除權(第6條)

  1. 1. 住宿賓客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合約。
  2. 2. 本飯店在住宿賓客因歸責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若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而住宿賓客在支付前要求解除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將依照附表1規定所示收取違約金。但若本飯店已接受第4條第1項特約,則僅限在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已告知住宿賓客在解除住宿合約時會產生違約金支付義務時。
  3. 3. 若住宿賓客未聯絡,且於住宿日當天晚上8點(若有預先告知預定抵達時間,則為過了該時間2小時)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將視同住宿賓客已解除該住宿合約來處理。

本飯店的合約解除權(第7條)

  1. 1. 若為以下揭示之情況,本飯店可能會解除住宿合約。
    1. (1)認定住宿者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或已做出以上行為時。
    2. (2)欲住宿者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3. (3)住宿之際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4. (4)因為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力量造成的事由,而無法讓賓客住宿時。
    5. (5)符合秋田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之規定情況時。
    6. (6)在客房床上吸菸、做出消防設備相關之惡作劇、不遵守本飯店所規定之其他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限預防火災之必要事項。)時。
  2. 2. 本飯店因前項規定而解除住宿合約時,若尚未提供住宿賓客住宿服務等,則不會收取相關費用。
  3. 3. 若為以下揭示之情況,或本飯店認為有符合以下情況時,本飯店將解除住宿合約。
    1. (1)欲住宿者為暴力團員、暴力團體或暴力相關團體人士等反社會勢力時。
    2. (2)欲住宿者為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所操控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之相關人員時。
    3. (3)本飯店認為住宿賓客為反社會團體、反社會團體成員,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
    4. (4)認定以暴力、傷害、恐嚇、高壓方式提出不當要求,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

住宿登錄(第8條)

  1. 1. 住宿賓客在住宿日當天,應於本飯店櫃檯登錄以下事項。
    1. (1)住宿者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2)外國人應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 (4)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2. 住宿賓客在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若要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應事先於前項登錄時提出。

客房使用時間(第9條)

  1. 1. 住宿賓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2點到次日早上11點。但若是連住,除了抵達日與出發日之外,可一整天使用。
  2. 2. 無關前項之規定,本飯店有時會在該項規定的時間外接受賓客使用客房之需求。此情況下,將追加收取以下揭示之費用。
    1. (1)超過規定時間4小時以內、為標準客房費的30%
    2. (2)超過規定時間7小時以內、為標準客房費的50%
    3. (3)超過規定時間7小時以上、為標準客房費的全額

遵守使用規則(第10條)

住宿賓客於本飯店,應遵守本飯店規定並公布於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第11條)

  1.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則透過隨附之導覽手冊、各場所公告、客房內服務指南等進行介紹。
    (1)櫃檯、提款機等服務時間
    A.門禁 1樓正門玄關 24小時
    B.櫃檯 24小時
    C.提款機 24小時
    (2)餐飲等服務時間
    〇3樓.餐廳「Dining 萬葉」
    11:00a.m. - 10:30p.m.(2:00p.m. - 5:00p.m.除外。)
    〇3樓.餐廳「CUORE」
    6:30a.m. - 9:00p.m.(自助式早餐6:30a.m. - 9:30a.m.)
    ※各餐廳最後點餐時間為營業時間結束前30分鐘。
    〇客房服務(Dining 萬葉)
    晚餐 5:00p.m. - 10:00p.m.
  2. 2. 前項所述時間,有可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臨時變更。如遇此情形,本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支付費用(第12條)

  1. 1. 住宿賓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等細項以及計算方式,如後項所示。
  2. 2. 支付前項住宿費等時,應使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貨幣的方式,於住宿賓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於櫃檯支付。
  3. 3. 本飯店一旦提供住宿賓客客房,並已可以使用時,即使住宿賓客任意未入住,本飯店也會收取住宿費。

本飯店的責任(第13條)

  1.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之際,或因不履行而造成住宿賓客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但若不屬於歸咎於本飯店之事由,則不在此限。
  2. 2. 本飯店雖已取得消防機關之檢驗合格標章,但為了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的情況,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提供訂立合約之客房時的處理(第14條)

  1. 1. 本飯店在無法提供與住宿賓客訂立合約之客房時,會取得住宿賓客的理解,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的其它住宿設施。
  2. 2. 若本飯店無法依照前項規定,安排其它住宿設施時,會支付住宿賓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以該補償費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責任不在本飯店,則不支付補償費。

寄放物等的處理方式(第15條)

  1. 1. 住宿賓客寄放在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若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則由本飯店賠償其損失。然而針對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然而住宿賓客並未告知時,,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2. 2. 住宿賓客攜入本飯店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當中,未寄放於櫃檯者,若因為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然而住宿賓客並未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者,除非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否則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第16條)

  1. 1. 住宿賓客之手提行李若在住宿前送達本飯店,在抵達前僅限本飯店同意的情況,由本飯店負責保管,並於住宿賓客在櫃檯登記入住時交付。
  2. 2. 當住宿賓客退房離開後,若發現住宿賓客之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時,在已知物主身分的情況下,本飯店會聯絡物主並尋求指示。但若物主未下達指示,或無法得知物主身分時,將自發現日起7天內送往距離最近的警局。
  3. 3. 前2項情況中,本飯店對於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乃依據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前項的情況則依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責任(第17條)

住宿賓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不論有無寄放汽車鑰匙,本飯店僅借出場地,不負管理汽車的責任。但在停車場管理方面,若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本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賓客的責任(第18條)

若因住宿賓客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失,則本飯店將要求該住宿賓客賠償損失。

住宿賓客應支付之總額

結帳時將收取服務費10%,以及其合計金額之消費稅10%。
此外,如日本稅法有所改正,則依改正後之規定為準。

附表1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收到解除合約通知日 未住宿 當天 前日 2天-9天前 10天-20天前
一般 14人以下 100 % 80 % 20 % - -
團體 15人-99人 100 % 80 % 20 % 10 % -
100人以上 100 % 100 % 80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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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 為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 縮短合約天數時,則不論其縮短的天數,皆收取1天份(首日)之違約金。
3. 若為部分團體賓客(15人以上)解除合約時,在住宿之10天前(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才接受申請,則為申請日),解除人數為住宿人數10%(有尾數時則進位)時不收取違約金。